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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通知》
文章发布时间:2024-03-22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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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近年来,通过扎实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煤矿瓦斯突出事故、高值瓦斯超限事故、井下火灾事故仍然多发频发。特别是进入2024年,又连续发生金沙县腾龙煤矿”1.8”、贵州能源集团盘江精煤公司金佳煤矿”1.30”、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2.18”三起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煤层自燃重大涉险事故,造成封面封井,矿井自然发火风险凸显。为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认真吸取以往我省煤矿瓦斯和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1.矿井的生产水平、采区必须实行分水平通风、分区通风。多水平开采矿井,在水平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能开掘其他巷道;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巷道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准备采区时,突出煤层掘进(含揭突出煤层)巷道的回风不得经过正常生产的采区。采区之间的联络巷的风速、风向、风量等符合规定。

2.新建矿井(含整合技改矿井)的采区设计必须经过煤矿上级公司审批,严禁随意调整采区范围。生产矿井采区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设计,报上级公司审查同意后实施;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委托签定协议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审查或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监管主体部门后实施。

3.各煤矿上级公司要按规定制定所属矿井风量计算办法和分配标准,每年对所属矿井开展一次通风能力核定,严禁超通风能力下达原煤产量计划和组织生产。矿井存在风速超限的,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受影响区域要实行以风定产。

4.新施工的用于预抽煤层瓦斯的底(顶)板瓦斯抽采巷原则上应实现全风压通风。用于卸压瓦斯抽采的顶板高位巷回采过程中应视情况进行封闭抽采。

5.煤矿上级公司要组织制定所属煤矿风门、密闭墙等通风设施构筑的标准。主要进回风联络巷的风门必须设反向风门。

6.生产矿井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报上级公司审批后实施,保障矿井具备全矿性、区域性和局部性反风的条件。

二、强化矿井瓦斯防治工作

7.煤矿上级公司要加强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瓦斯防治管理和研究机构,负责所属煤矿瓦斯防治方面的科研、设计、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并审批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年度实施计划,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并经常到煤矿现场检查指导瓦斯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8.煤矿上级公司应建立定期研究分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制定严格的隐患排查、瓦斯检查、瓦斯排放、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火区管理、瓦斯抽采、防突管理等制度,健全各环节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并监督落实。

9.除《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黔能源煤安〔2023〕76号)要求的需要重新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情况外,发生浓度3%及以上的真实瓦斯超限的煤矿(因停电、打钻喷孔造成的除外),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主体部门按规定重新开展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

10.煤矿实施石门揭煤、过断层构造带、过应力集中区、工作面初次来压、工作面周期来压和存在邻近高瓦斯煤层瓦斯涌入采掘空间等高风险作业前,要制定专项措施。石门揭煤期间,煤矿上级公司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驻矿盯守,每天携带“实名制”定位卡入井检查措施落实情况;煤矿矿级管理人员要全过程现场跟班。

11.煤矿应根据瓦斯治理达标煤量确定准备和回采煤量。

12.不具备瓦斯治理能力的煤矿企业要聘请具有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或聘请省内外专家团队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第三方技术机构、专家团队要对矿井瓦斯治理设计、施工、评价进行全过程指导服务,切实履行责任。

13.煤矿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等设置要符合要求,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电闭锁功能测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要实现精准定位;应急广播系统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调度指令。

三、强化矿井火灾防治工作

14.针对鉴定为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不同机构开展一次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矿井按照两次鉴定结果中相对高的等级管理。

1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要按规定建立健全注氮、注液态二氧化碳、喷洒阻化剂或灌(注)浆等两种及以上自然发火系统以及消防洒水系统。注氮(灌浆)系统要紧跟工作面,并严格按照防灭火措施要求进行管理。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结合实际建立防灭火系统。

16.煤矿以下地点必须编制防治自然发火专项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

(2)月推进度30m的采煤工作面;

(3)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间;

(4)采掘工作面过老巷或距老空区10m;

(5)已注销火区周围进行采掘活动的;

(6)近距离煤层开采在下邻近层进行采掘作业的;

(7)采煤工作面有落差大于煤厚的断层带;

(8)其他可能存在自然发火情形的。

17.矿井要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采用连续自动或人工采样方式,监测CH4、CO、C02、N2、C2H2、C2H4、C2H6等气体成分变化。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推广应用井下泵吸式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控CH4、CO、02、温度4项参数。

18.煤柱小于10m的沿空掘进巷道、距离上覆邻近煤层采空区小于20m的采掘工作面,应每隔50m、100m布置1处自然发火观察点,施工防火预测预报钻孔,每周至少检查1次CO。

19.煤矿每周至少检查1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和密闭墙内CH4、CO、C02、02、温度,密闭墙外要检查空气温度、墙内外空气压差,密闭墙内气体每周至少取样1次,并用色谱仪进行分析。

20.下列地点必须设置CO传感器,实现CO在线实时监测:

(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矿井总回风巷;

(2)采煤工作面埋管及高位抽采钻孔抽采支管路;

(3)顶(底)板穿层抽采钻孔和顺层抽采钻孔评价单元内的抽采管路;

(4)煤矿主要运输大巷安设的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m范围;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施工长度大于20m的煤层钻孔,且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的同一帮;

(6)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沿空掘进的回风流中。

21.采用氮气防灭火的矿井,要在2024年底前对现有注氮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注氮系统制氮量不小于3000m3/h。其中,采用”110工法”开采的矿井,注氮系统的制氮量不小于5000m3/h,并对留巷段采取喷浆堵漏措施,留巷段应每隔50m、100m布置1处自然发火观察点,留设防火预测预报孔,每周至少检查1次采空区内CO浓度。采用其他方式防灭火的矿井,要在防灭火专项设计中明确规定使用的材料种类和数量、效果等主要参数。

22.煤矿掘进工作面应使用综掘工艺,减少火工品使用,采用爆破工艺的采掘工作面应适当加大配风量。运输使用的单轨吊要满足国Ill排放标准,并安装使用带有一氧化碳消纳剂的尾气过滤装置。

23.采用压风排渣方式施工钻孔的,钻机必须设置风水联动装置,实现风水随时切换;钻孔施工下风测10m范围内要悬挂CO传感器或报警仪,实时监测CO浓度;施钻地点要配备2台干粉灭火器。

24.采用压风排渣方式施工煤层钻孔的,要确保排渣畅通,禁止钻头长时间原地摩擦钻屑。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冒烟着火、CO浓度上升,必须立即停钻、切断电源、切换风水联动装置,持续向孔内注水灭火。因停电造成停钻的,要立即关闭压风。

25.顺层钻孔要在孔口安装带有闸阀、测气嘴、注水管的多功能短接装置。抽采管路中出现CO的,矿总工程师要组织分析原因,采取停抽注水措施。

26.井下充填、堵漏、加固等使用的高分子材料要制定安全监测措施。反应型高分子材料要制定专项措施,并报上级公司审批。严禁不同用途或者不同生产厂家的高分子材料混用。

27.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必须安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推广安设具有实时监测功能的自动灭火系统。输送带入井前应经过第三方机构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且试验合格。

四、强化矿井粉尘防治工作

28.煤矿要加强防尘管理工作,采煤机、掘进机的内外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巷道应定期洒水灭尘,防止出现煤尘堆积。

五、加强检查执法

29.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一通三防”工作。对一般性问题隐患,要督促煤矿限期整改,该停止作业的要停止作业;对通风系统不可,瓦斯治理、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对人为破坏监控系统、第三方机构作假等非法违法行为,一律落实”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30.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检查,发现不装、不接或长期数据无变化、长期低值的情形要及时开展现场检查,查明真实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请各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煤矿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强煤矿一通三防相关工作的通知(点击下载原文)